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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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武弘新织造有限公司 吴江市强宇纺织电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成武弘新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江市强宇纺织电器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及以货款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62×××6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7元、诉讼保全费580元,合计1177元,由被告成武弘新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分行营业部),原告吴江市强宇纺织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