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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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宿迁苏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汤明、唐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二、被告仲成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对被告宿迁苏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提押的编号为苏(2019)沭阳县不动产证明第0036146号项下的财产(沭阳县浙江商城D8.D9幢302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00000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汤明、唐艳、仲成及宿迁苏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 |
裁判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