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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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沭阳县张峰木业制品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沭阳县张峰木业制品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18834.2元及利息(以18834.2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如被告沭阳县张峰木业制品厂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被告***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被告沭阳县张峰木业制品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6元。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