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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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162.23元(上述款项汇至***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沭阳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桑墟分行;账号:62×××71);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4610.77元(上述款项汇至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户名: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开户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账号:53×××12); 三、以赵金富遗产在15332.33元范围内向原告***赔偿(现已查明赵金富的遗产为,户名:赵金富;账号:10×××0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账户状态:正常;币种:人民币;余额:1480.75元); 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630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0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公司负担200元,由原告***负担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