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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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好安好居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1执5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陆永华,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浙江好安好居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祖响。 依据杭州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杭仲(萧)裁字第41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陆永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77374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2817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股权、收益类保险等查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拱墅区蓝钻天城2幢2单元2004室房产,于2020年6月4日移送拍卖,后在淘宝网上由冯某以2018000元成交,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在扣除相应税费执行费后,将剩余款项1823533.19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5日将上述执行情况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今日,被执行人还欠债务753840.81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该债务。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好安好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现已无可执行的财产,且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本院(2020)浙01执50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俞春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孙 亮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