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苏锦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苏州蒲氏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黎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111,56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二、原告***、***、***、***、***因黎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丧葬费46,992元、死亡赔偿金1,360,6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44,811元、交通费500元、车辆修理费1,36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合计人民币1,854,543元,扣除上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先行赔付的1,061,560元(不含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应赔偿原告***、***、***、***、***余款792,983元以及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与其垫付的20,000元相抵,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人民币782,983元; 三、被告苏州蒲氏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苏锦物流有限公司应对被告***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124元,减半收取11,062元,由原告***、***、***、***、***负担174.13元,被告***负担10,887.87元,该被告应将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被告苏州蒲氏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苏锦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负担之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