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亲禾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重庆星龙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亲禾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7469元,并从2018年12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重庆星龙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亲禾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45元,保全费1367元,合计32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星龙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