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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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利拓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惠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都市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联利拓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12月27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ZLCXXXXXXXXXX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 二、合同编号为ZLCXXXXXXXXXX《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车辆(发动机号:4LSHXXXXXXX,车架号:LSJW56U66HG253564,车牌号:渝A9XXXX)的所有权归原告中联利拓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联利拓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重庆都市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中联利拓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联利拓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114,430.42元、截至2019年8月1日的逾期利息6,704.91元以及自2019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截至2019年8月1日的应付未付租金48,825.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联利拓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五、原告中联利拓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应就本判决第二项所述的车辆与被告***协议折价或将该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本判决第三、第四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所有; 六、驳回原告中联利拓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2元,减半收取计1,4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