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山东恒源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青州福莱玛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青州福莱玛商贸有限公司车损共计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商业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青州福莱玛商贸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6650元;

上述第一、二项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青州福莱玛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250元,由被告***负担2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单位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证明;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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