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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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7%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4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