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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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重庆望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川分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含公共能耗费)3798.43元、二次供水费用213.5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望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川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