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裕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26民初1398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良,商河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裕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理人:宋玉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中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波,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裕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190.33元,减半收取计2595.17元。

审判长刘新安

人民陪审员李勇

人民陪审员郭宗山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刚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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