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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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裕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26民初1398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良,商河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裕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理人:宋玉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中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波,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裕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190.33元,减半收取计2595.17元。 审判长刘新安 人民陪审员李勇 人民陪审员郭宗山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刚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