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09000元及利息(时间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0元减半收取计4445元(实收4445元),保全费3070元,共计75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诉费8890元直接汇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户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将银行回单提交本院,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8-13
发布日期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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