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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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石家庄弘昌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签订的《弘昌专享车汽车租赁合同》。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石家庄弘昌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石家庄弘昌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裕宁街77号石家庄市,邮编:0500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