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弘昌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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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石家庄弘昌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签订的《弘昌专享车汽车租赁合同》。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石家庄弘昌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石家庄弘昌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裕宁街77号石家庄市,邮编:0500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22
发布日期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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