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聚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禄高水刺无纺布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禄高水刺无纺布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5.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在其位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西侧,安博公司北侧星河皓月小区的Q2-2-2003室房产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在其拥有的河北禄高水刺无纺布有限公司股权价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之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960元,由原告***负担3098元,被告河北禄高水刺无纺布有限公司负担218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邮编:050700,收件人:上诉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19960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24
发布日期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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