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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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山东利民保洁有限公司 山东利民保洁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共计121000元;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剩余损失94381.5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20元,共计3370元,被告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1893元,由被告***负担14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4700元,并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或转账凭证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