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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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 献县城东永红玛钢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9民初6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借款本金4,300,000元以及利息(截至2018年12月21日利息为823720.59元;以4,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利息,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和律师费51,600元; 二、变更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9民初6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对于被上诉人***、***抵押的房产(献县房权证献字第××号)、被上诉人***、***抵押的房产(献县房权证献字第××号),在《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 12 同》约定抵押担保范围及最高债权限额内,有权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9民初646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四、被上诉人***、***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上诉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66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66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