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嘉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
江西胜富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嘉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3,028,492.05元;

二、被告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嘉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13,028,492.0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嘉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246,000元;

四、被告***、被告***对被告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如被告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分别与被告***协议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与被告***和被告***协议以其共有的坐落于上海市金山区龙翔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与被告***和被告***协议以其共有的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09,563元,由七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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