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十堰顺桥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湖北三环锻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十堰顺桥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湖北三环锻造有限公司支付余欠加工价款106283.15元; 二、十堰顺桥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湖北三环锻造有限公司支付从2018年6月21日起至加工价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6元,减半收取计1213元,由十堰顺桥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