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釜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市智镛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釜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智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3,840元;

二、被告上海釜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市智镛科技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63,84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7年7月16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上海市智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8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2,328元,由被告上海釜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174元,由原告上海市智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上诉状请求金额预缴上诉受理费,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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