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盛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鄂州市马鞍山高峰石材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鄂州市新庙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鄂州市马鞍山高峰石材厂工程款817,173.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72.00元减半收取5,986.00元,由新庙镇人民政府负担(该款鄂州市马鞍山高峰石材厂已预缴,待判决生效后由鄂州市新庙镇人民政府直接支付鄂州市马鞍山高峰石材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1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