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十堰众柴发动机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东风(十堰)发动机部件有限公司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风(十堰)发动机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95192.39元及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以495192.39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5.6%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东风(十堰)发动机部件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51元,由原告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被告东风(十堰)发动机部件有限公司负担77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或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5-05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