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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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褚正友交通事故死亡所致损失311950.51元(被告***所垫付费用44800元由原告***、***、***在执行中予以返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6元,由原告***、***、***共同负担766元,被告***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