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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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随县洪山镇叶波大润发超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第5091186号“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在其名称和商品推销服务中,未经合法授权许可使用“大润发”字样; 二、被告随县洪山镇叶波大润发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随县洪山镇叶波大润发超市负担4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