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和县支行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兴和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兴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截止2020年5月28日借款本金68500元、利息11919.75元、罚息5332.98元,共计85752.73元; 二、被告***、***偿还从2020年5月29日起直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标准产生的利息、罚息; 三、被告***、***偿还违约金3500元; 四、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款汇至开户名兴和县人民法院(附言注明:1257号案件赔款),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兴和县支行,行号:103203832617,账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规定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实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