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费2037元、声控灯费24元,合计2061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