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初系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111民初16635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是否公开审理

立案日期

2020年9月15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诉讼参加人

原告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磊,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仁国,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安徽初系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初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初系公司、***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谢伟,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初系公司、***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朱昱晴,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二、请求判令被告初系公司退还原告已缴纳的课程培训费18888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1888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三、请求判令被告***、被告***对被告初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初系公司为开展早期教育培训事业,以“向上国际亲子俱乐部”名号开展相关招生、经营活动。原告看到初系公司的宣传后,约定由初系公司为原告子女提供早期教育培训服务,并实际缴纳了约定的培训费用。***、***分别是初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也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并在初系公司担任老师,负责招生和日常管理工作。初系公司财务状况混乱,***、***利用法定代表人身份和股东身份收取原告缴纳给初系公司的培训费用,侵犯了初系公司的独立性,使得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学校暂停营业,原告一直等候疫情缓和后学校复学通知,但等到的却是被告已经停业并已经搬离的通知,原告请求解除服务合同关系并返还学费,被告先以同意退费为由拖延协商时间,后又以将所有课程转让给夏雨天婴幼学院为由拒不退费。原告认为初系公司擅自停业、搬离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该行为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有权请求解除服务合同关系,并要求返还已缴纳的培训费用。同时***、***的行为已经使得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多次与初系公司及负责人就相关事宜进行沟通,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

被告答辩

被告初系公司、***共同辩称:一、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退还培训费18888元与事实不符。

二、被答辩人诉称被告擅自停业、搬离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请求解除教育服务合同,退还学费的事实有悖于客观事实。

(一)突发疫情,政府强制封闭,导致答辩人无法开课,系不可抗力,但答辩人仍为被答辩人进行合理转课,未损害其利益。

2019年5月31日,答辩人安徽初系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初系未来”)收取被答辩人18888元学费,由答辩人提供托班服务,当日,双方签订书面协议。

初系未来于2020年1月17日起放假,后因发生新冠肺炎这一不可抗力因素,按照合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第33号文件要求,全市幼儿园(含看护点)于2020年5月11日才能开始复课,因此,在长达5个多月无法开课的疫情期间,答辩人资金链严重断裂,加上另外股东***有孕在身,仅剩答辩人***一人维系公司,实属艰难。在无经营收入,同时仍需支付未减免的房租和员工劳动报酬的情况下,继续经营将导致亏损进一步扩大,但答辩人本着负责任的态度,依然对被答辩人的后续课程做出安置工作,努力与夏雨天早教培训机构(下称“夏雨天”)达成合作,取得其援助,并于2020年5月1日终与其签订协议,合理对被答辩人进行转课,未损害被答辩人任何利益。

(二)夏雨天与答辩人达成合作协议,已将答辩人全体师生及全部设施移交夏雨天,地址、校区环境、教师团队、教学内容等均未发生变化,仅系变更名称,并非被答辩人诉称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夏雨天距离初系未来仅约300米,步行5分钟,校区面积更甚初系未来,装修精良,原教师团队、教学内容不变,由夏雨天继续为被答辩人提供托班服务,完全保证教学质量,并不构成被答辩人无法带孩子继续上课的理由,被答辩人也并无证据表明对上课有哪些具体影响。2020年5月7日,答辩人通过微信群告知被答辩人复课时间为2020年5月11日,由夏雨天继续履行服务合同,并非被答辩人诉称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因此,于法来说,从探究实现合同的目的来看,履行时间上,初系未来于2020年1月17日放假,至2020年5月7日通知被答辩人恢复上课,时间上答辩人没有任何延迟,履行内容及质量上,从老师、教学环境、地理位置来衡量,2020年5月8日,答辩人的全体教师转移到夏雨天,夏雨天的硬件设施也比被告更加优秀,且夏雨天也仅距初系未来约300米,实质上就等同与答辩人继续在履行服务合同,故被答辩人所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不成立。

三、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对初系未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综上,本案初系未来非一人公司,被答辩人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存在混同情况,因此,被答辩人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于情来说,因新冠疫情的影响,全国教育机构倒闭后跑路不计其数,答辩人***与被告***两个异地小女生,到本地创业十分不容易,确实是客观原因导致了经营困难,难以为继,但她们没有选择跑路,主观上积极寻找合作伙伴,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将自己的困难转嫁给被答辩人,她们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将疫情的影响降到最低,望法庭及被答辩人对诚信者能充的分体谅。

于理来说,答辩人***现在武汉打工,被告***在家待产,预产期就在近日,她们的经济状况已经非常糟糕,如果再由她们直接承担所有的退费责任,对她们来说无疑将是雪上加霜,从能案结事了又不进一激化矛盾角度出发,由夏雨天继续履行合同对双方来说是最合情合理合法,望法庭酌情考虑。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审理查明

本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

一、初系公司股东为***、***。

二、***与初系公司口头达成教育培训协议,期限一年,起始时间为2019年5月;缴费18888元,收款人为初系公司;

三、2020年5月7日,初系公司***以向上国际亲子俱乐部名义发出群公告载明,经与慧慧(***)老师协商一致决定,向上国际将与更加专业的夏雨天婴幼学院合作,师生以后归于夏雨天婴幼学院负责,并承诺,只是将园所换成更好更适合孩子们的大环境,老师还是以前的老师。并通知地址变更,开学时间为2020年5月11号。

四、初系公司提供收费的主体分别有初系公司、***、***。

五、***子女陶柏辰已在初系公司实际接受教育培训7个月15天。

裁判理由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一致陈述等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属实。

裁判理由:

一、***系与初系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从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应受约束。合同履行期间,如对合同内容有相应×变更,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初系公司在微信群以通知的方式告知***等其与夏雨天婴幼学院合作、师生以后归于夏雨天婴幼学院负责等行为,系对其与***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变更,该变更并未得到***认可。双方所签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因在于初系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所致。原告诉请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扣除已接受服务费用后应退还原告7083元(18888-18888÷12×7.5=7083元)。

二、通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财务或者财产混同:(1)股东随意无偿调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个人的债务,或者调拨资金到关联公司,不作财务记载的;(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举证证明初系公司在收取培训费的过程中存在公司与股东作为收费主体不分的情形,应当认定财务或财产混同。

裁判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判主文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安徽初系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之间达成的口头教育培训协议;

二、被告安徽初系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已缴纳的课程培训费7083元;并向***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的利息损失(以708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元,由被告安徽初系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聂爱桂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郑亮

裁判日期 2020-11-06
发布日期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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