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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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徽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安徽羽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111民初1091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是否公开审理 是 立案日期 2020年7月7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诉讼参加人 原告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德仁,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红星,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以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分,自2020年5月1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3、判令被告负担诉讼费用、诉讼财产保全费用、保函费。 事实和理由:被告是安徽羽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中徽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由于原告和被告都是做建筑工程的,因此相识,关系较好。2020年4月14日,被告以其公司需要经营资金为由,从原告处借款9万元。被告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因经营需要于2020年4月14日向出借人***借到人民币玖万元。借款期限为壹个月,2020年5月13日到期还本,如果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借款人愿意承担出借人在出借人户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保函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同时逾期还款利息(按月利息2分计算利息)。当日原告以转账方式交付9万元借款给被告。2020年5月13日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本息,但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答辩 借款属实,利息请求法院按照国家规定酌定,律师费、诉讼费、保函费不认可。 审理查明 2020年4月,***向***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借款9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2020年5月13日偿还,逾期未还,借款人愿意承担出借人为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函费等其他费用,同时逾期还款按月利息2分计算利息。2020年4月14日,***通过银行向***账户转款9万元。因***未按期偿还借款,***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诉讼时,***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保函费500元。 裁判理由 ***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单能够证明其已向***出借借款本金9万元。***未按约偿还借款,构成违约,***有权依法主张权利,并要求***自逾期之日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同时要求***支付已实际发生的律师费、保函费。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自2020年5月14日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000元、保函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090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盖章 审判员丁文华 二0二0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