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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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2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7317元及相应利息(其中2019年5月31日前的利息为100万元;自2019年5月31日开始,利息以95731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款项中的借款本金7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2019年5月31日前的利息为865667元;自2019年5月31日开始,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借款还清之日止)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25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四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讼费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30元,被告***负担24850(于本判决生效后25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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