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因被致伤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损失共计81449.56元,四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四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49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7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810元负担,被告***、***、***、***936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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