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奥克斯厨电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胡红平工伤待遇164278.96元(含医疗费4004.55元、后续医疗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护理费79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7186.6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084.9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36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366.4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2600元); 二、驳回原告胡红平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保全费1480元,由原告胡红平负担139元,被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