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东莞市鸿鹏快递有限公司 东莞市昱懋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利盛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市恒利盛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鸿鹏快递有限公司支付货物损失赔偿款计人民币212318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12318元为本金,起止日期为2019年7月23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2元、保全费1587.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恒利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