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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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深圳市恒利盛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鸿鹏快递有限公司支付货物损失赔偿款计人民币212318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12318元为本金,起止日期为2019年7月23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2元、保全费1587.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恒利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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