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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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本金94006.58元及截至2020年11月9日的利息8660.42元、罚息2751.3元、复利900.13元,并支付从2020年11月10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本金94006.58元为基数在贷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的罚息和以利息8660.42元为基数在贷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的复利;本息一并付清。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渝XX,发动机号为XXXX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随前款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