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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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崇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的借款期间内的利息201.6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按照年利率1.10%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6,500元; 五、被告深圳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判决载明的被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5元,减半收取计2,502.50元,由原告***负担1,201.20元,被告***、深圳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0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