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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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昌邑市诚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昌邑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13233.5元(12044.55元+1188.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负担14元,由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