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虹桥药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美迪泰克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虹桥药业有限公司合同未完全履行的损失人民币2320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美迪泰克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虹桥药业有限公司公证费损失人民币7060元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400元;

三、被告法国赛普敦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美迪泰克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赔偿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虹桥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深圳市美迪泰克医药有限公司、法国赛普敦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417元,由原告上海虹桥药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025元,被告深圳市美迪泰克医药有限公司、法国赛普敦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3392元。原告上海虹桥药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人民币33417元,对其多预交的人民币23392元,由本院依法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美迪泰克医药有限公司、法国赛普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9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上海虹桥药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美迪泰克医药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法国赛普敦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3-0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