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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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6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7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37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8元、鉴定费9000元和公告费560元,以上共计1373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