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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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止,按照月利2分计算;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2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按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其余110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