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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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丁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搬离甘泉县XX苑XX园的房屋并返还给原告(反诉被告)李毅; 二、被告(反诉原告)丁勇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李毅房屋占有使用费(每天1589元,自2020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李毅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丁勇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0元,反诉费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毅负担154元,被告(反诉原告)丁勇负担43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