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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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甘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在延安市XX房XX中心甘泉县管理部的公积金3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