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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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4627.09元,逾期保费2058元,并以26685.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9元,保全申请费60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全部预交,故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时应将由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