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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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醴陵星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星海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醴陵市星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物业费7131.28元。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由义务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1××××0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