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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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5月15日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门面租金12278元以及违约金7000元,两项合计19278元,抵扣已付押金6000元,被告***、***还应给付原告***1327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被告***、***负担242元,原告***负担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