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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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长沙市拓浦锐计算机有限公司、***人民币305,481.01元,并支付利息(1.以254,371.73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2.以254,371.73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长沙市拓浦锐计算机有限公司、***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被告***、***、湘阴县蓝色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各按20%的比例分担60%,其余的40%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驳回原告长沙市拓浦锐计算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55元,由被告***、***承担。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