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祁东县公共交通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剩余损失227,205.4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中,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公司共计应支付原告***赔偿款347,205.49元,因被告祁东县公共交通公司已垫付79,229.12元,故应当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267,976.37元,直接向祁东县公共交通公司支付79,229.12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9元,减半收取2979.5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