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华林祥科技有限公司 贝棱斯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贝棱斯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华林祥科技有限公司加工费人民币111746.4元。 二、对原告深圳市华林祥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贝棱斯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承担维护费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对原告深圳市华林祥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贝棱斯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承担财产保全担保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保全费人民币2121.46元,由被告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1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