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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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20年12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5元,减半收取计币1248元,由原告***、被告***各承担6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项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