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斐讯电通电气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弘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深圳市康弘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6,169,695元;

二、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深圳市康弘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模具费1,257,000元;

三、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康弘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169,69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

四、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康弘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5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四项债务在未出资45,0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被告上海斐讯电通电气有限公司对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四项债务在未出资5,0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斐讯电通电气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136元,由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斐讯电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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