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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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 潍坊市益都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2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经法院过付);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1943.14元(53238.56元×60%)的60%即19165.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经法院过付); 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1943.14元(53238.56元×60%)的40%即12777.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经法院过付);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780元,由被告***负担520元。保全费6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单位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证明;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