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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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5369.4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代偿款15369.4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8月10日起计算至代偿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24元,被告***、***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